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周承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勝鞋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袁應明、周雯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美金拾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借據、票據)。
㈢提出民國112年2月8日之美元匯率32.3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銀行外匯牌告利率表),或逕以美金為單位請求。
㈣補正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