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違約金新臺幣300,687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違約金計算式(應以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00,687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一、二請求金額新臺幣300,687+新臺幣300,687=新臺幣601,37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