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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
債 權 人 王志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第三人阿拉每月薪資所得及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可供扣
押金額之證明文件,並陳報請求薪資移轉之期間及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