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陳雍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駿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瑛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瑛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