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
債 權 人 兆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格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015923」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為「114年1月15日」是否有誤?(支票無到期日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