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興聰安有限公司」或「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依駐店合約書影本所示公司名稱有興聰安有限公司、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請釋明何以有二家不同公司名稱。如為不同之公司,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及請求標的之聲明。
㈡陳報興聰安有限公司、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各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