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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號
債 權 人 謝依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瑞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附債務人存摺封面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