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謝豊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青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補正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