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又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本件債務人鄭又瑄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苗栗縣苑裡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