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 權 人 彭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章曉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各為何?
㈡關於113年2月7日借款14萬元之借據未見債務人章曉樺之姓名,無法釋明為何人所借貸,應另行提出其他資料釋明得對債務人為此請求。
㈢確認請求金額49萬元是否正確?並詳列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陳報利息自113年5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㈤補正清償期已屆至之釋明,如未定清償期,應提出催告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㈥提出債務人章曉樺(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