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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柏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最新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提出與其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