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薈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瑟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誌恭、蔡凱臣、楊富鈞、楊偉鈞、蔡玉華、周裕紘、范婉榆、林姵妤、蔡靜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65,877元之計算式。
㈡補債務人蔡誌恭、蔡凱臣、楊富鈞、楊偉鈞、蔡玉華、周裕紘、范婉榆、林姵妤、蔡靜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