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謝新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8500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本件債權人是否為全能工程行?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全能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