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務 人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金麗
債 務 人 許鈺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②新臺幣柒拾貳萬元自①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②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0點五②二點二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②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伍仟元②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伍仟元自①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②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四②四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①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②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