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專案協議書立約人廖翠琳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