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慶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啓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於靠行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款(牌照稅、燃料稅)金額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2月利息之依據為何?並列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