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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
債 權 人 王乃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月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鍾月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雇主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積欠薪資不符,非個人積欠薪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