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債 權 人 魏文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金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中關於三張支票之「付款人為陳金洲」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2.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