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揚元工業社、黃詩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揚元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