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
債 權 人 王棋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具狀列其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
㈢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255,71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