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
債 權 人 品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0萬2806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統一發票4張總金額為新臺幣383,906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