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明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郭明洋」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是否均誤載?(因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為「廖維誠」,併請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