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幸妤、李佳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佳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因狀附門號申請書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