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
債 權 人 霖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購物欠款與狀附證物箱櫃牌位不符)。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簽收單)。
㈢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