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2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煒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昱朋實業有限公司、洪尚豪即洪見長、陳沛淇即陳渝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洪尚豪即洪見長是否為債務人?。
㈡聲請事項是否對債務人洪尚豪即洪見長、陳沛淇即陳渝瀞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