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
債 權 人 許鴻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特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鉅特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泥作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㈢承上,請補正Line對話截圖為債務人鉅特有限公司之員工、會計人員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具狀補正,然仍未能釋明對話對象係債務人員工,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