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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郭偉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曜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郭偉宸」 之記載是否有誤?補正正確債權人名稱。㈢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胡曜顯」 之記載是否有誤?補正正確債務人名稱。㈣確認聲請狀尾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之記載是否有誤?㈤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㈥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㈦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4月11日」或「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㈧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㈨陳報本件原因事實究為何?並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㈩陳報債務人約定清償期為何?(如有約定清償期,利息應自清償日翌日起算。)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胡曜顯」或「胡耀顯」,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及完整Line截圖畫面。」,
  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具狀補正,然債權人僅補正500元,其他事項未補正,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