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江淑蕙
邱偉誌
一、債務人江淑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淑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偉誌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