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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玉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羣皓
代 理 人 林德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明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向債務人催繳相關費用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