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債 權 人 陳雅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磐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約定承攬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請確認債務人磐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