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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〇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黃〇水晶於111年9月受監護宣告,提出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