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瑞銘  

            王譽㨗  



一、㈠債務人黃瑞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瑞銘、王譽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瑞銘、王譽㨗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