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昭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影本。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20萬元是否有誤
?(正確是否應為2萬元)
㈢陳報請求金額1,839,000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對本票票號WG0000000本票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
㈤確認對二筆借據金額7萬元及5萬元是否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