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債 權 人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債 權 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朝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昱捷綠能有限公司、睿宜綠能有限公司得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所提契約書當事人並無昱捷綠能有限公司、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