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9號
債 權 人 景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周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忻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每日代步租車費用1200元之釋明資料,並提出維修期間64日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邱忻汝(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2)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