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吳太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