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富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代理人張富程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㈡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