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6號
債 權 人 鑫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基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苑裡-採光罩工程」及「南投民間-鋼板工程」之二項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