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 權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炘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1月1日」?
㈢提出承攬運送契約書影本及發票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94,35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