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眾爺公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大眾爺公廟之法人設立登記資料。
㈡提出鄭光判為債務人大眾爺公廟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