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號
債 權 人 呂家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育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許育誠(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