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
債 權 人 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振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之印文。(即公司大小章)
㈡請確認曾麗芳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請確認「梁宇凡」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