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
債 權 人 豆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諺
代 理 人 許哲維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昕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請求金額251萬26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四張發票總合計金額2,712,6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