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
債 權 人 莫奕瑄
張珈晨
何冠臻
徐菀鎂
陳妤瑄
蔡侑蓁
鍾宜紜
債 務 人 錦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建鏵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第一項㈠關於「債務人莫奕瑄應向債權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莫奕瑄清償...」㈡關於「債務人徐菀鎂應向債權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菀鎂清償...」㈢關於「債務人陳妤瑄應向債權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妤瑄清償...」㈣關於「債務人蔡侑蓁應向債權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侑蓁清償...」㈤關於「債務人鍾宜紜應向債權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宜紜清償...」㈥關於「債務人張珈晨應向債權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珈晨清償...」㈦關於「債務人何冠臻應向債權人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冠臻清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