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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
債  權  人  洽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政  
債  務  人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冠伯  

債  務  人  大瑄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冠名  


一、㈠債務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盧冠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大瑄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