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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
債  權  人  優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共同合作開發產品契約書、支付產品訂金紀錄、預付包材費用紀錄、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㈢陳報債權人得以於114年3月20日催告解除雙方契約,並請求自114年3月21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為何?(原因事實中記載雙方約定交付產品之期限為114年3月31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