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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
債 權 人 黃柏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義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林義雄」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