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效杰正
李欣蓉
一、㈠債務人效杰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參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債務人效杰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如對債務人效杰正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欣蓉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