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8號
債 權 人 嚴文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義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義雄以個人借款1,50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Line對話截圖僅顯示受款人係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且本票影像資料之發票人亦係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