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
債 權 人 英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4月1日」?
㈤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簽收單 送貨單)。
㈥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金額為何?
㈦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